1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要求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
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
到2030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12月2日,山西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开展陕甘青宁新晋蒙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检验结果区域互认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进一步扩大检验结果互认范围,提高区域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跨省就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改善患者就医感受,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西、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8省份卫生健康委共同协商,一致决定建立陕甘青宁新晋蒙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间医疗机构检验结果区域互认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认项目清单
检验结果区域互认项目共64项,包括临床生物化学28项、临床免疫学15项、血细胞分析8项、尿液化学分析10项和临床分子生物学3项。互认医疗机构在检验结果报告单相应项目名称后标注“8-HR”,在报告单最下方注明:“标注‘8-HR’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西、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8省份之间互认项目”。
二、互认医疗机构
首批检验结果区域互认医疗机构共289家,均为三级甲等医院。其中,陕西省61家(含分院区),甘肃省44家,青海省14家,宁夏回族自治区12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6家,山西省52家,内蒙古自治区56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家。
互认医疗机构经以下标准遴选确定。
(一)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认项目参加国家或本省临床检验中心的室间质量评价,近2年成绩合格。
(二)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认项目室内质控不精密度满足规范要求(室内质控不精密度有卫生行业标准的项目,以行业标准作为该项目的室内质控不精密度要求;室内质控不精密度无卫生行业标准的项目,可参考国家临床检验中心1/3室间质量评价标准)。
(三)通过ISO 15189认可(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免于现场评估;未通过IS0 15189认可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评估(评估表见附件3,评估得分≥85分为现场评估通过)。
三、互认规则
(一)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陕甘青宁新晋蒙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接诊医生,对患者提供的标有“8-HR”互认标识项目结果应予以认可,不得重复进行检验,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费用。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二)在诊疗过程中,由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互认的检验项目名称和结果、出具结果的医疗机构名称、检验日期等。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验的,接诊医生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验目的及必要性等。
(三)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验:
1.因病情变化,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小编:推动协同发展,打造健康共享的明天
随着《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地区间医疗机构的互认扩大,我们预见到一个更加高效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体系正在形成。
此举不仅优化了资源配置,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检验,也显著降低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就医时间,为患者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高质量的医疗体验。
通过这种模式,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可及性得到了有效改善,增强了区域医疗服务的整体实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展望未来,这项跨省份的医疗协作机制不仅有望推动医疗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还将激励更多的技术和管理创新。
来源:山西卫健委,体外诊断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