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又一地发文规范样本外送
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样本外送临床检测行为的通知》,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委托临床检测行为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为了对样本外送相关医务人员的行为强化管理,《通知》提出了三个“不得”、四个“严禁”:
不得安排患者家属自行运送标本;
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报告等。
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禁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
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个人自行联系外部机构进行临床检测;
严禁违法违规向患者收取费用;
严禁通过设置显著不合理收入分配比例实施利益输送。发现违反规定委托临床检测行为的,依据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通知》还有多项内容提出了质控相关要求,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02 多地出台管理规范,这些行为被严查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出台检验标本外送检测相关的文件,明确要求严查严管样本外送检测:
23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外送样本检测时,不得有以下情形,并将纳入绩效考核等:
◇对本院外送样本检测项目清单外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外送检测。特殊情况需短期外送的,医疗机构做好相关评估与记录工作。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及患者家属到指定检测机构做指定检测项目获取利益。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过医院规定程序或私自联系检测机构进行外送样本检测。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直接向患者收取费用等。
23年10月,天津市卫健委发布《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等委托临床检验检查行为的通知》。《通知》系外送检测的规范管理,明确了涉及以下违法行为的医务人员将被严肃查处:
◇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地点接受检验检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禁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验检查;
◇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个人自行联系外部机构进行临床检验检查;
◇严禁违法违规向患者收取费用等;
◇发现违反规定委托临床检验检查行为的,依据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3年9月,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通知》列举了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时的5种禁止行为:
◇严禁医疗机构将本院能够并适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外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特殊情况需短期外送的,须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
◇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私自联系外部检验机构违规进行样本外送检测;
◇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与外送检验项目相关的费用,从中牟利;
◇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23年4月,陕西省卫健委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本院能够完成的检测项目,严禁实行外送检测。
03 样本外送纳入国家重点巡查范围,原因为何?
除地方文件外,样本外送相关问题,还受到了国家层面的重视:3月26日,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中,首次将样本外送列入了年度国家医疗监督抽查计划,并列入医疗监督重点工作内容。
而本次发文规范样本外送的上海市,在此之前就已经将样本外送纳入了医院巡查的重点:
3月5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宣布开展新一轮大型医院巡查,重点关注费用、报销、样本外送、院外购药、高值耗材使用等环节。
从各地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的违法、禁止行为来看,各地对于检验样本外送的严格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规范医院内样本外送检测时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在医疗反腐的大背景下着力防范样本外送检测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
但需要明确的是,严管不是禁止,外送也不等于一定有腐败存在,样本外送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其存在本身也解决了检验医学学科发展在满足临床诊疗需求方面的局限性。
将一些对本科室或者机构而言「高成本」、「低性价比」的项目或者暂时无法开展的特殊检测项目外包出去,可以实现有限资源的配置优化,减少设备的高成本投入。对科室和医疗机构的发展都有明确的好处。
而在这样的趋势下,各级医疗机构的检验科及工作人员如何把握发展机遇,也是值得我们深思与探讨的。